標題:
網路看屋不會告訴你的10件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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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Niki
時間:
2009-9-8 13:01
標題:
網路看屋不會告訴你的10件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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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為吸引買方 刻意壓低單價來「釣魚」
網路看屋的優點之一,就是買方可主動過濾物件,避免被業務員牽著鼻子走到處亂看而浪費時間,
因此愈來愈多民眾願意使用「預約看屋」服務,而這些潛在買方就成為部分不肖仲介「釣魚」的對象。
為了吸引更多買方,部分業者會在未取得屋主同意前,就刻意將網站上的總價下修,或是將車位面積併入權狀,使得每坪單價「看起來」相對便宜。
一旦買方主動來電後,通常業者會找出許多無法帶看該間標的的理由,並鼓勵你看另外幾間自己開發的案源。
2. 公開刊登精華物件 沒說尚未取得屋主委託
景氣冷颼颼,部分仲介為了度小月、搶業績,會私下在網路刊登並未取得屋主或投資客委託的物件。
倘若買方找上門,業者就挾著已有準買主的籌碼,去說服屋主簽下售屋委託;如果屋主仍然不同意委售,再建議買方可以先看同區域的個案。
這類情形最容易發生在買氣佳的精華路段。
3. 物件相同 但各網售價卻不同
擁有買賣雙方資源的房仲和網站業者經常會進行跨界合作。
像是永慶房仲網同時提供中信、住商等加盟店的物件資訊;而國內主要入口網站如Yahoo!奇摩、Yam等也有房地產頻道,樂屋網、吉家網等房地產專業平台則與各大仲介合作,建立房地產交易平台。 由於房地產物件資訊均掌握在房仲公司手上,入口及平台網站多少會有資訊落差,而屋主偏好簽下「一般委託合約」,交由不同仲介銷售,因此也會發生相同物件,在不同通路、卻有不同售價的混亂情況。
4. 照片含糊帶過 多半是避免同業來搶案
不用出門就能看到房屋,是上網看屋的優點之一,由於網路上的實景照片有些是經紀人提供拍攝角度建議,讓專業攝影師現場操刀,或部分由經紀人自己拍攝。如果碰到獨賣(也就是專任委託)案件,為了避免同業干擾或搶案源,有些經紀人會刻意不呈現該棟大樓的外觀,或只拍屋內角落,甚至只有附近學校、捷運等大環境,就想矇混過關,讓你無法清楚了解該物件的座落地點,這樣一來,對上網看屋的消費者來說自然也造成困擾。
5. 網路照片很漂亮 實際看屋卻有落差
為了讓買方留下好印象,網站上的照片、影片多半經過軟體修飾,經紀人也會擷取最有利銷售的4~6張精美照片放上網,這樣美化、篩選的過程,難免使買方有錯誤期待,等到現場看屋後發現有落差因而產生失望感,也時有所聞。
若與其他電子商務網站相較,網路看屋並不涉及交易與金流,隱惡揚善的照片只能算銷售手法,也無可厚非,只能奉勸買方網路看屋後,還是務必親自到現場一探究竟。
6. 搶手的「紅蘋果」物件 未必會在網路公開
通常經紀人簽下委託約後,仲介公司會經過三道主要的內部流程,包括製作說明書、產權調查、最後會進行照片或DV的拍攝,大約需要1周工作天,這段資訊空窗期就是經紀人大展身手的好機會。 若是超級搶手的「紅蘋果」物件,經紀人有把握在短時間內當「大炮」,亦即買賣雙方透過同一經紀人成交,就能領到最多的獎金,因此會說服屋主不要將售屋訊息公開在網路,就有不少經紀人私下承認「真正的好蘋果不會出現在網路」的說法。
7. 公開成交價格 但計算方式可能不同
美國、中國、香港等地的每筆成交價格,在官方網站都能一覽無遺;反觀國內,近1年仲介公司才在官網上公開成交行情資訊,而且只能提供透過自家公司成交的價格。 由於沒有官方、公權力的介入,仲介公司公開的成交行情資訊也並未統一,像是要公布多久前的成交資訊?用總價或單價呈現?車位是否另計?樓高是否標明等等,這些公開的資訊是否事先經過篩選無從得知,也難保正確無誤,以及沒有任何商業利益的色彩。
8. 只誇自家件數多 不說把已售物件來墊檔
「擁有最多物件」是許多網站行銷手法之一,當然也有不珍惜信譽的業者會將已經過了委託期限或已售出的物件,留在網站做為墊檔資訊,讓買方誤以為「哇!可以挑的物件這麼多。」其實消費者要建立的觀念是,「物件多」並非瀏覽網站的重點,反而是網站能否提供正確、即時的資訊才最重要。
9. 提供格局圖或座向 但可能與現場有出入
多數網站會提供格局圖或平面圖,但礙於目前格局圖多半是經紀人手繪,再由美工人員繪製,執行的過程難免有丈量或座向標示不清等錯誤。因此網路看屋最好只著重在隔間適不適合為主,別計較比例與座向方位是否正確等細節。不過,由於格局圖屬廣告的一部分,若仲介公司「刻意」美化或修改格局,已屬違法行為,民眾可自行列印格局圖做為自保。
10. 連鎖房仲連鎖call 原來是客戶資料共用
許多買方都有類似經驗:只要曾經在房仲網站留下聯絡電話,或是經過一次現場看屋、跟特定仲介人員留下資料後,沒多久就會接到不同仲介人員打來的推銷電話或簡訊,煩不勝煩。 這是因為部分房仲業為了提高物件配對成功的機率,希望同仁可以將客戶資料分享給內部同仁,所以就算你只留給特定人員,還是會接到其他不同分店、不同仲介人員的電話。若不想下次碰到這樣情形,請勇敢的拒絕!
【本文摘錄自《Money錢》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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